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訴緝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緝字第85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公設辯護人甲○○被告乙○○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民國99年1月15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証書存卷可稽。乃遲至99年1月29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至上訴人雖以被告名義提出本件上訴,但查其上訴狀上並無被告簽章,且被告已於本院審理時,當庭表示接受本院量處之刑期即檢察官求處之刑度,故公訴人以本院量刑過重為由提起本件上訴,顯難認符被告之意思而上訴,故應認本件上訴人為公設辯護人無疑,附此敘明。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 蕭文學
法官黃齡玉法官葛永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
書記官吳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