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再字第1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土地增值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再字第13號上訴人吉霖塑膠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蔡光雄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間土地增值稅事件,對於民國101年5月29日本院101年度再字第13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第98條之3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蘇秋津
法官詹日賢法官林彥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
書記官洪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