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行專訴字第4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裁定112年度行專訴字第42號原告 姚思芩 訴訟代理人 詹勳華 律師
周靜 專利師(兼送達代收人)輔佐人 王俊茗 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訴訟代理人 陳國衍
參加人日商村田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村田大介 訴訟代理人 林志剛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廖文慈 律師輔佐人 賴舜田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原指定技術審查官黃志偉,因其借調期滿歸建,改指定陳盈竹技術審查官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專家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彭洪英
法官汪漢卿
法官曾啓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書記官丘若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