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7號原告 劉禮泉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關於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於分別共有之情形,應以起訴時原告依其應有部分計算分得共有物之價額為準。而公同共有與分別共有性質雖有不同,惟於繼承關係中仍有應繼分比例此一「潛在之應有部分」,故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上與分別共有並無不同。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禮康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請原告於收到本裁定後14日內具狀陳報原告就分割標的(連江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潛在應有部分比例,請提出繼承系統表及應繼分比例依據,依土地登記謄本所載113年公告現值,計算原告應有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補繳裁判費。
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民事庭法官周子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書記官賴永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