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379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3792號
原   告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法定代理人  李念和
訴訟代理人  顏宏銘
被   告 安德爾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戴維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因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
、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
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及其他依法律規定
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
訴訟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1款、第4款亦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智慧財產法院組織
法第3條第1款、第4款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條之規
定,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智慧財產民事訴訟事件,其範
圍如下:「一、智慧財產權權利歸屬或其申請權歸屬及其報
酬爭議事件。二、契約爭議事件:㈠智慧財產權授權契約事
件;㈡智慧財產權讓與、設質、信託、同意註冊、申請權讓
與及其他契約爭議事件。三、侵權爭議事件:㈠侵害智慧財
產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㈡侵害智慧財產權有關人格權爭
議事件。四、使用智慧財產權所生補償金、權利金爭議事件
。五、公平交易法有關智慧財產權益保護事件。六、智慧財
產權保全證據及保全程序事件。七、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
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事件。」,智慧財產案件審
理細則第2條亦有明定。再按前開特別審判籍之規定,雖非
專屬管轄,然應優先而排除其他選擇管轄規定之適用,除當
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5規定以合意管轄或擬制合意
管轄外,智慧財產案件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以符合設定
智慧財產法院之目的(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483號裁定
意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25號審查意見參照)。
二、經查,原告主張被告侵害其著作權,核屬侵害著作權所生損
害賠償之侵權爭議事件,又觀諸原告起訴狀所載之事實暨所
附之證據,並未有雙方合意向普通法院提起本件訴訟之陳述
及證物,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黃珮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
書記官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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