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9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9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972號原告 魏桂卿 被告 林寶堂
陳雪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67,220元(未受分配之債權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51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筱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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