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5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511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大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37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大森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是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廖大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7號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而得易服社會勞動,編號1、4至6、8所示之罪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編號2、3、9所示之罪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惟受刑人就前揭各罪,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提出之聲明狀在卷可憑,是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洪瑞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家齡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附表:受刑人廖大森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0年9月23日│100年7月13日│100年9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臺灣嘉義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度案號│署100年度偵字第│署100年度毒偵字│署100年度毒偵字│││7260號│第2523號│第3773號│├─┬───────┼────────┼────────┼────────┤│最│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易字第761│100年度中簡字第│101年度中簡字第││實││號│2790號│333號││審├───────┼────────┼────────┼────────┤││判決日期│100年11月25日│100年11月30日│101年2月29日│├─┼───────┼────────┼────────┼────────┤│確│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易字第761│100年度中簡字第│101年度中簡字第││││號│2790號│33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0年12月16日│100年12月26日│101年4月2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不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案件│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嘉義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2│署101年度執字第5│署101年度執字第5│││83號(編號1至7已│52號(編號1至7已│345號(編號1至7│││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已定應執行有期徒│││6年8月)│6年8月)│刑6年8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9月│││(判13次)│(判7次)│(判3次)│├─────────┼────────┼────────┼────────┤│犯罪日期│100年5月26日、│100年5月20日、│100年5月21日、│││100年6月6日、│100年5月25日、│100年5月23日、│││100年6月7日、│100年5月26日、│100年5月25日│││100年5月20日、│100年5月28日、││││100年5月29日、│100年5月31日、││││100年7月10日、│100年5月27日、││││100年5月24日、│100年5月31日││││100年5月23日、│││││100年5月24日、│││││100年5月31日、│││││100年6月2日、│││││100年6月4日、│││││100年6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度案號│署104年度偵字第│署104年度偵字第1│署104年度偵字第1│││18694號│8694號│8694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訴字第│104年度訴字第│104年度訴字第││實││1058號│1058號│1058號││審├───────┼────────┼────────┼────────┤││判決日期│105年3月16日│105年3月16日│105年3月16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訴字第│104年度訴字第│104年度訴字第││││1058號│1058號│105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5年7月25日│105年7月25日│105年7月2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案件│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執字第129│署105年執字第129│署105年執字第129│││74號(編號1至7已│74號(編號1至7已│74號(編號1至7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8月)│6年8月)│6年8月)│└─────────┴────────┴────────┴────────┘┌─────────┬────────┬────────┬────────┐│編號│7│8│9│├─────────┼────────┼────────┼────────┤│罪名│藥事法│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0年5月21日│100年9月15日│100年12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度案號│署104年度偵字第1│署106年度偵字第│署106年度偵字第│││8694號│27888號│27888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訴字第│107年度易字第│107年度易字第││實││1058號│2215號│2215號││審├───────┼────────┼────────┼────────┤││判決日期│105年3月16日│107年9月14日│107年9月14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訴字第│107年度易字第│107年度易字第││││1058號│2215號│221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5年7月25日│107年10月15日│107年10月1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案件│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1│署107年度執字第1│署107年度執字第1│││2975號(編號1至7│6732號│6733號│││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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