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1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11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11605號債權人一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李源鐘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泳紳工程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兼法定代理人蕭孟淳債務人王添洋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蕭孟淳及王添洋之財產、所得及保險契約資料後為強制執行,此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之情形,查債務人皆住於高雄市大寮區,有其戶役政資料在卷可佐,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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