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2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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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238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理人 陳邦峰 債務人噯嘎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陳添益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柒拾參萬陸仟肆佰玖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編號請求金額(新臺幣)利率(年息)利息起算日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年息)119,440元2.91%112年8月25日起至113年1月16日止暨自112年9月26日起至113年1月16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10計算3.91%113年1月17日至清償日止113年1月17日起至113年3月25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10計算113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20計算2369,440元2.91%112年8月25日起至113年1月16日止暨自112年9月26日起至113年1月16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10計算3.91%113年1月17日至清償日止113年1月17日起至113年3月25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10計算113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20計算3347,613元1.75%112年7月25日起至113年1月16日止暨自112年8月26日起至113年1月16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10計算2.75%113年1月17日至清償日止113年1月17日起至113年2月25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10計算113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20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