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補字第112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1121號
原   告 冠中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吳宗達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默企業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169號),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3,500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2,76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26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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