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712號上訴人 徐志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余松泉 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7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11年度訴字第712號)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聲明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
書記官莊金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