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9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9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968號原告 林淳銨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少宇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5,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
書記官陳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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