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交附民字第5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交附民字第5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附民字第548號原告 劉春成 訴訟訴訟代理人 林元浩 律師原告 劉詹菊 隨住○○市○○區○○○○街00巷0號
劉坤源 被告 黃柏盛
幸福縫衣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原 田啟太郎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 律師被告 李俊億
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育瑞 上列被告等因110年度交易字第164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高增泓
法官林忠澤法官林雷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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