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交訴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交訴字第四八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三日下午三時五十五分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小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靜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