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苗小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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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苗小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苗小字第217號原告 彭立珉 被告苗栗縣苑裡山腳郵局法定代理人 李榮錦 被告KATIMARYATIBTWARGISARIAN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周靜妮以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