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712號原告A女(0000-000000)訴訟代理人 李慧珠 律師被告 江政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10月9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隨時陳報最高法院判決結果。
被告應予收受裁定10日內補正最高學歷證明、工作證明及薪資證明等相關資歷文件到院,並應提出繕本一份。
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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