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6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6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670號債權人 蔡玉珠 債務人 李錦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錦間 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年息以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本件本票無發票日,非票據,利息僅能依百分之五計算)。
二、債務人李錦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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