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原易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原易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贓物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原易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志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蔡文亮上列被告因贓物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高志維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游欣怡法官陳雅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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