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6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6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66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怡仁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毒偵字第837、1000、1331、1455、1456號;106年度偵字第8765號),被告於準備程序時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受命法官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雙方當事人之意見後,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並判決如下:
主文邱怡仁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所處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之注射針筒貳支均沒收。附表所處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鑰匙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加「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及「贓物認領保管單」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施用毒品部分,依據警詢筆錄的記載,被告在附表編號3.4.
5.6.8所示犯行,都在司法警察(初篩)驗尿前,主動承認有施用毒品的行為,因此符合自首減刑的規定,所以分別依據刑法第62條前段的規定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1項、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2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參酌被告素行不佳、施用次數、年齡及生活情況,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並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本案經檢察官張簡宏斌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06年9月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郭純瑜中華民國106年9月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起訴書事│犯罪時間│犯罪行為│主文│││實編號││有無自首││├──┼────┼────┼────┼────────────────────┤│1│一(一)│106.3.22│施用 海洛 │邱怡仁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因│刑捌月,扣案之注射針筒貳支均沒收。│││││無自首││├──┼────┼────┼────┼────────────────────┤│2│一(一)│106.3.22│施用甲基│邱怡仁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安非他命│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無自首│日。│├──┼────┼────┼────┼────────────────────┤│3│一(二)│106.2.28│施用海洛│邱怡仁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因│刑柒月。│││││有自首││├──┼────┼────┼────┼────────────────────┤│4│一(三)│106.3.28│施用海洛│邱怡仁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採尿前26│因│刑柒月。││││小時│有自首││├──┼────┼────┼────┼────────────────────┤│5│一(四)│106.4.19│施用海洛│邱怡仁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因│柒月。│││││有自首││├──┼────┼────┼────┼────────────────────┤│6│一(四)│106.4.19│施用甲基│邱怡仁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安非他命│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有自首│日。│├──┼────┼────┼────┼────────────────────┤│7│一(五)│106.3.30│施用海洛│邱怡仁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因│刑捌月。│││││無自首││├──┼────┼────┼────┼────────────────────┤│8│一(五)│106.3.30│施用甲基│邱怡仁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安非他命│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有自首│日。│├──┼────┼────┼────┼────────────────────┤│9│二│106.5.8│竊取自小│邱怡仁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貨車│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鑰│││││無自首│匙之壹支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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