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3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茂揚義務辯護人陳佳函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郭惠玲
法官李郁屏法官楊秀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翰章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