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632號抗告人 汪曦恩 應送達處所:臺北市士林區外雙溪郵局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聯邦銀行信用卡中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予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
書記官鄭涵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