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0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04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4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罪,經本院以95年度士簡字第1490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1799號、第11800號、第1180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雅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莉婷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