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7年度湖聲字第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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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湖聲字第38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甲○○最新戶籍謄本。(聲請狀所附乃97年8月25日
  之舊謄本)
二、以聲請人名義寄給相對人甲○○而遭退回之信封及存證信函
  原本。(聲請狀內所附者,乃以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名義所寄之信封及存證信函影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可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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