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基簡字第87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基簡字第8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96年度基簡字第872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96年1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柒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仟零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件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6年2月12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47萬元,並約定自96年3月5日起,於每月5日償還1萬元,且簽立同額47張本票予原告收執,詎被告均未依約清償,尚欠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爰提起本件訴訟請求之,並提出借據1紙及本票47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或提出書狀為聲請或陳述,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之標的金(價)額五十萬元以下之財產權訴訟,本院既為被告敗訴之判決,自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5,070元由被告負擔。中華民國96年11月21日
簡易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6年11月21日
書記官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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