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司養聲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收養子女認可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養聲字第29號聲請人 莊立德 即收養人聲請人 莊竣維 即被收養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收養子女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莊立德於中華民國100年2月17日收養莊竣維為養子。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收養人莊立德(男、民國00年0月
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未婚)願收養聲請人即被收養人莊竣維(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未婚)為養子,雙方於100年
2月17日共同訂立收養契約書,並已得被收養人之生父 莊立人 、生母 許秀鳳 同意,爰聲請本院裁定認可;經提出收養契約書、戶籍謄本3件、在職證明及體格檢查表2份等件為證。
二、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被收養者為成年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不予收養之認可:㈠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㈡依其情形,足認收養於其本生父母不利。㈢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目的。民法第1076條之1、第1079條及第1079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收養人莊竣維之生父莊立人與收養人莊立德為親兄弟,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為叔姪之血親關係,收養人已年邁,並無配偶及子嗣,需要他人照顧、扶養,且經被收養人之生父及生母同意,又被收養人尚有其他成年之兄弟 莊逸淳 可扶養被收養人之生父、生母,故成立本件收養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上開文件為證,並由收養人、被收養人、被收養人生父莊立人及生母許秀鳳到庭陳明在卷。綜上各情,堪認本件收養並無民法第1079條之2所列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收養於其本生父母不利、違反收養目的等法院應不予認可之事由,亦無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之情形,依法應予認可。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葉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