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0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06號聲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家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秋木 訴訟代理人 蘇煥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8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99年8月5日台灣新生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80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1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書記官陸清敏┌───────────────────────────────────────────┐│附表:99年度除字第10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集晶科技股份有│上海商業儲蓄銀行│99年7月16日│7,887,420元│KLA0000000││││限公司│基隆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