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20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吳俊儀
余沛嵐 被告凌邦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郭義朗 被告 潘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余玟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書記官于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