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28號原告 林百福 訴訟代理人 張敦達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連作 等三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0萬5,48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9,5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書記官李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