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13號原告 劉穎 縈訴訟代理人 鄭猷耀 律師
吳鎧任 律師 郭俐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仙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余玟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年5月31日
書記官于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