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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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交付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487號上訴人即原告鴻展商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鴻文 被上訴人即被告 王彥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6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查上訴人提起本件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繳上訴費新臺幣10,080元,而該裁定業於109年8月21日合法送達上訴人,詎上訴人迄未繳納,有前開補費裁定之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在卷可稽,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之程序洵非適法,自應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惠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書記官林沂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