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8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886號原告 張玉敏
賴淑慧 鍾佳緯 共同訴訟代理人 沈明欣 律師
劉輔仁 被告立信偉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志松 訴訟代理人 趙仁君
張進豐 律師複代理人 白丞哲 律師
謝俊傑 律師 梁雨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9,710元,惟原告為訴之追加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追加後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71萬9,15
3元(1,351,156+2,244,016+2,123,981=5,719,153),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7,628元,扣除原告業已繳納之29,710元,原告應補繳27,9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書記官蔡叔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