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39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彰化縣○○鄉○○段○○○○○○號㈠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㈡異動索引(資料無遮掩)。
二、依上開資料,陳報 賴怡誠 之被繼承人為何人?應繼分比例為何?並提出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再依上開資料補正被告,並按被告人數提出更正後之民事起訴狀。
四、依法繳足裁判費。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書記官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