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72號原告 李秀惠 訴訟代理人 陳慶池 被告 紀倍宗
沈月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
書記官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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