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54號原告 林筠堯 被告 許雅慧 訴訟代理人 朱育男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五日上午十時三十,在本院(非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朱慧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書記官顏宗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