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3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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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3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34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誌誠選任辯護人朱立人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賴寶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書記官吳和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