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8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831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紹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5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紹文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因犯附表所示之罪名,經本院先後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裁判確定前所犯,與數罪併罰之要件核無不合,茲經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藍君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書記官黃婉晴附表:
受刑人陳紹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3年4月13日│103年1月3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3年度速│基隆地檢103年度撤││年度案號│偵字第533號│緩偵字第34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交簡上字第│103年度基交簡字第││││41號│60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6月30日│103年6月11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交簡上字第│103年度基交簡字第││││41號│606號││判決├────┼─────────┼─────────┤││判決│103年6月30日│103年7月2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3年度執│基隆地檢103年度執│││字第2308號│字第241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