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521號上訴人陳遠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益昌 間因本院民國108年度訴字第1521號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3,
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書記官謝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