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婚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婚字第148號原告 許慈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雪玫 間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法裁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3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18日
書記官劉燕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