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司監宣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監宣字第16號聲請人 廖維恍 上列當事人間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欠缺應補正文件,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被繼承人 廖邱 布妹遺產稅課稅或繳清證明書。
載明被繼承人廖邱布妹第一至第四順位繼承人姓名、存歿之繼
承系統表,並提出所有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特別代理人欲代理受監護宣告人 廖坤元 與其他繼承人訂立之遺
產分割協議書,該遺產分割協議書需經所有繼承人及特別代理人簽名或蓋章,此外,該前揭產分割協議書之分割方式不得侵害受監護宣告人之應繼分,若有違反,本院將無從准許本件聲請。
證明聲請人已依本院107年度監宣字第252號裁定,會同指定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廖美娟 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葉欣欣民法第1138條(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第1144條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