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5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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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552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羅惠民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零柒拾肆萬柒仟肆佰元(算式:原告請求被告拆除之建物,坐落於臺北市○○區○○段
4小段229地號土地之面積109平方公尺該土地當年期公告現值98600元/平方公尺=0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拾萬陸仟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書記官李宜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