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6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昀靜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收扣押物(104年度聲沒字第4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4818號被告陳昀靜違反商標法案件,經緩起訴處分1年期滿,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品,因均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被告陳昀靜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1481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業於民國104年12月1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存卷可憑(見上開偵卷第27至29頁),復經本院調取該案全部卷證核閱無訛。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仿冒品,有卷附扣押物品目錄表(警卷第12至13頁)、扣押物品清單(偵卷第4至6頁)、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警卷第41至46頁)、鑑定報告書2份(警卷第49、93至94頁)、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1份(警卷第83至84頁)、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9份在卷可稽(警卷第53至56、58至62、65至82、95至101頁),堪認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予沒收,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檢察官雖誤引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惟該物品本即屬應宣告沒收且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物,爰由本院自行援引適當之規定裁定宣告沒收。
四、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玉芬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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