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657號債權人鉅釩工業社法定代理人 潘彩龍 債務人清隆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政叡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清隆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陳明債權人鉅釩工業社之組織型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過院參辦。
二、請提出支票號碼XG0000000之支票退退理由單影本過院參辦。
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書記官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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