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0年度潮小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小字第32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馮世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電信
費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8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200元(
計算式:10,462+3,738=14,2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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