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7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7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775號原告 鄭尊仁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代理人 葉倉豪 被告 游鴻達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二十九萬一千五百九十九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三千二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書記官李建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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