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號原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木林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何志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
書記官楊雯君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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