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聲字第8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聲字第828號聲請人 許嫚容 即許峮銀上列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
二、惟查本件聲請人所列民國(下同)104年2月11日支出之提存費500元及執行費6,901元、104年5月26日支出之裁判費1,000元、104年12月17日支出之提存費500元及執行費6,900元,均非本院104年度訴字第572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58號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中所支出之訴訟費用,是以,聲請人據此向本院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