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基簡調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醫療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基簡調字第359號聲請人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法定代理人 何弘能 被告 杜世仁
杜怡儂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醫療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之醫療契約(下稱系爭醫療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醫療費用,經查,系爭醫療契約即被告簽立之臺大醫院住院同意書第九條約定兩造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之事實,有前揭住院同意書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北地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
書記官翁靜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