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3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352號聲請人 戴汝安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即與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即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9之1本文、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怡文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書記官黎隆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