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41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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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4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414號聲請人首席環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聖文 代理人 張正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司催字第9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2年6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靜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
書記官張傑琦┌─────────────────────────────────────┐│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41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富民營造股│彰化銀行中│102年2月15日│5,040元│DR0000000││││份有限公司│和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