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0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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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0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056號原告瑞聯不動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哲銘 訴訟代理人 張國權 律師被告新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進文 被告藍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崑泰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查:原告聲請第一項,請求被告新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3,4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藍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6,8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二者合計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0,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55,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
書記官何嘉倫